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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调查工作的思考文章三篇

【篇一】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新时代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经验总结,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党内监督、国家监察两大职责的工作指引。十九届中纪委三次全会强调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日常监督,精准追责问责”,要“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使监督常在、形成常态”,为当前审查调查工作指明了方向。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转变审查调查思想观念,重点在日常监督上下功夫,着力在精准问责上发力。

第一,要转变审查调查工作主要就是办“留置”措施案件的思想观念。根据《党章》《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关规定,日常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主要内容,也是审查调查的重要方面,办理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只是其中的一项工作。有学者认为,可以对“严重职务违法”留置的适用进行限制,如留置的时间、留置的解除应作出放宽规定,适当向被留置者利益保护倾斜。第二,要转变审查调查目的就是处分人的思想观念。“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历来是中国共产党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干部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当前审查调查工作所应该坚持的重要原则。审查调查工作的目的是要促使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知错能改,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以“严管”“约束”的手段体现“厚爱”“激励”的效果,而不是“一棍子打死”。第三,要转变审查调查工作就是单纯办案的思想观念。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统一行使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职责,这两项职责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案件审查调查工作,即“执纪”“调查”,还包括“监督”“问责”以及“处置”,是一项全面的、综合性的职责。审查调查工作要同监督、问责、处置、巡视巡查结合起来,要同预防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开展廉政教育等结合起来。第四,要转变审查调查工作唯数字化的思想观念。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办案观,既不能片面追求办案数量,也不能完全不讲办案数量。我们更应该考虑适用“四种形态”数量的科学性、结构的合理性,考虑到审查调查工作与最新党中央精神的一致性,在“削减存量、遏制增量”上见实效。

加大能力培养,着力提升审查调查“五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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