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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

一、维护身心健康

1.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要求,合理设置工作岗位、配置医务人员,保障医务人员休息休假时间,减少战时状态,避免过度劳累。医务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在休假期间享受所在单位在岗人员同等待遇。因工作需要不能落实的,经医务人员本人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延长工作时间、应休未休的年休假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2.参与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一线医务人员,在任务结束后,由省或市(州)政府统一安排健康休整,并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及时组织体检、疗养,可适当增加休息和带薪休假时间,并可比照省部级劳模疗休养标准,开展一定时间的异地疗休养活动。一线医务人员及其配偶纳入青海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由省总工会协调统一缴费,享受同等医疗互保补助待遇。一线医务人员配偶在省康复医院3年内免费享受综合体检。

3.完善促进卫生健康事业投入保障机制,推动医疗卫生硬件设施建设,改善医务人员工作和休息条件,提升医务人员工作环境。为参加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一线医疗队伍,按人员比例配备心理医生;在生活用品方面加强对一线女性医务人员的关怀。组织好年度临床医务人员健康体检,对临床一线岗位进行风险和压力评估,强化心理援助措施,有针对性地对医务人员开展心理咨询和疏导,缓解医务人员心理压力。

二、落实政策待遇

4.严格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体现优绩优酬、同工同酬,兼顾不同学科和岗位,增加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和分配空间。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稳步提高医务人员薪酬水平。落实好国家关于提高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5.在落实现有政策基础上,严格落实国家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对一线医务人员提高薪酬待遇的相关政策规定。对积极参与处置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核定当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时,可一次性单独增核绩效工资总量,主要用于补偿医务人员付出的超常劳动,并在绩效工资分配时向加班加点特别是作出突出贡献的一线人员倾斜。

6.进一步健全卫生职称评价办法,完善医务人员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更加注重临床实践能力和实际业绩,将医务人员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表现列为职称评定指标。参加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一线医务人员在职称评聘中优先申报、优先参评、优先聘任,晋升职称、晋升岗位等级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医务人员参加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经历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

7.对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获得嘉奖以上奖励的基层医护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论文限制,可直接申报评审双定向高一层级职称,符合条件的,待有空缺岗位时优先聘用(晋升);获得记功奖励的,可以放宽任职年限要求一次,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别职称,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可直接评审上一层级职称;对获得记大功或授予称号奖励且已具备中级、副高级职称的,可逐级申请直接认定副高级、正高级职称

三、规范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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