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企业18个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杨栋梁局长在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系列会议讲话中指出,新《安全生产法》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18个方面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了规定。一位来自基层的安监员,根据多年来对2002版《安全生产法》的学习,以及在宣讲新安法过程中的不断理解,将生产经营单位的18个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归纳如下:
1、安全条件,合法合规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既包括新安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也包括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新安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关条款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或现场处臵措施,并规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
2、日常管理,建章立制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建章立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新安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资金投入,满足要求
新安法第二十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同时,增加了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
4、机构人员,按标配备
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不会自然出现,必须有人具体管,有人具体负责。新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不同要求。
5、教育培训,全员合格
不少事故的发生与受害者和责任者无知无畏有直接关系,有的受害者到新的工作岗位仅仅工作几天甚至一两天就受到伤害。新安法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等四条,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作了明确,并特别增加了对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也应当进行相应的教育培训的规定。
6、安全设施,同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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