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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状况的调研及思考

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最广泛的实践。经过多年的实践发展,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已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但与迅速变化发展的社会生活相比,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参与需要相比,基层民主的法治化进程还存在许多问题。本文通过对所在区域的实践调研,分析现今基层民主与法治建设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从民主与效率、村民自治组织、村民自治权、村民利益、法治与道德习惯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希望对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有所裨益。

我国的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基层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事务领域,直接行使当家作主民主权利的制度建设和实践活动。基层是社会的细胞,是各种利益矛盾的集聚地,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进程。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各种矛盾和问题日益凸显,社会利益关系愈加复杂,广大人民群众对各种权益的需求和期望越来越高,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一、基层、民主及法治概念综述

基层一般是指各种社会组织中最低的一层,与群众的联系最直接。实行直接性管理是基层这个概念最突出的特点,即直接面对人民群众,直接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其一切管理活动都具有直接性而没有什么中间环节。从纵向上看,基层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乡镇。因为除了乡镇而外,还有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也还有县、城市的区、不设区的市;从横向上看,基层并不简单地等于政权,因为除政权组织外,还有基层的党组织、其他国家机构、社会团体以及事业单位等。县、城市的区、不设区的市的党组织、国家机构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具有管理活动的直接性,因而,均应属于基层的范畴。

基层民主制度主要是指我国的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是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形式及其运作方式,它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方式、方法、程序的总和,是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宪法第111条第1款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是非政权型的,即非国家性质的自治,而是一种社会自治。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过程中,从民主主体的范围看,发扬基层民主,保证基层组织和成员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从民主建设的目的和途径看,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则是为了让人民群众当家作主,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而要实现这个目的,除了让人民群众有权选举代表,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参与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外,更重要的一个途径就是加强基层民主制度建设,让人民群众对基层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并逐步使这种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因此,基层民主制度对当代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治是指依法而治,它包含了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环节,其基本精神是法律权威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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