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党员权利保障与党内监督

党员权利与党内监督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党员权利是党内监督的前提条件;党内监督则是党员权利的有效保障,二者只有相互协调,才能相得益彰,推动党内民主的发展。毋庸讳言,现实中党内监督仍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如果说在一些地方或单位还缺乏监督,那么,造成这种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监督者的权利尚未得到切实的保障。若以无权监督有权,势必造成“弱监”、“虚监”等问题。因此,切实保障党员权利,是不断完善党内监督的一条重要途径。

一、权力监督需要权利保障

我们党一贯强调,在我们党内,任何人都没有不受监督的特权。党内监督的目的,就是保证各级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监督权力,必然要求监督者享有应有的权利。只有监督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才能对权力的行使实施有效的监督。

监督者的权利是否得到切实的保障,是监督的关键问题。衡量权力是否受监督,固然要看是否有一定的监督机构和相应的法律规定,但这不是问题的关键,问题的关键在于监督主体是否切实享有和能否真正行使监督权利,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是否切实落到实处。实践证明,如果监督主体的权利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这样的主体就软弱无力,监督就容易形同虚设。因为很难想像,以无权监督有权、以弱势监督强势,监督能得到有效的实施。

缺乏监督的权利,于事无补。缺少了监督者的权利这个重要环节,所谓的监督,就无从谈起。回顾历史,早在中国封建社会,监督机构就相当庞大,在有的朝代堪称相当严密。秦朝在中央设立御史府,作为专门监察机关,在地方派驻监御史,以监理诸郡。这种监督机构为后来历代统治阶级所重视,在历朝历代得到承袭、修补和扩展。结果,机构越来越庞大,监督却越来越弱化。封建社会庞大的监督机构,并没有改变权力不受监督这一封建社会的突出特征,更没有起到遏制权力腐败的作用。之所以如此,根本原因就在于封建社会的监督主体没有监督的权利,人民即“臣民”,官吏即“奴才”,何谈监督权利。即便是庞大的监督机构,也在封建皇权的控制之下,是依附于皇权的。监督主体没有监督的权利,不仅不能制约封建专制集权,反而是为其服务的;不仅不能遏制腐败的发生,反而助长了腐败的猖獗。由此可见,实现权力监督的关键,主要在于监督主体的权利如何,没有权利或者缺乏权利的监督,只能形成无效的监督。

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我们党为实现人民监督和党内监督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先后建立了各种监督机构,制定了各种监督制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为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督制度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特别是随着《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颁布,党内监督取得新的突破性进展。两部《条例》都重点强调并规定了对党员权利的“保障措施”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这具有很强的科学性、现实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现在的主要问题是,两部《条例》的贯彻实施不会一蹴而就,需要一个实践的过程。如何在这个实践过程中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条例》精神切实得到贯彻执行,则是下一步需要着力探讨的重点内容。

二、当前在权利保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缺乏监督的权力不仅会导致腐败,而且会导致监督缺乏权利。缺乏监督的权力与缺乏监督的权利之间似乎有这样一种“辩证关系”:由于监督缺乏权利,出现权力缺乏监督;权力缺乏监督,又反过来加剧监督缺乏权利。二者之间形成恶性循环。大凡缺乏监督的权力,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蔑视监督、敌视监督、压制监督、千方百计削弱监督,由此造成缺乏权利的监督。这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加以分析:


(未完,全文共4705字,当前显示1459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