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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年01月07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疑

国办发明电〔2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注:热点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1、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否需要认证

问。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否需要认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不需要认证。

2、既有生产又兼营批发、零售业务,是否可适用3%的简易征收办法

问。我企业有生产和销售自产(零售、批发)药品两种业务,已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是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像我企业既有生产又兼营批发、零售业务,是否可适用3%的简易征收办法。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年第20号)第一条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由此可以看出,财税〔201*〕9号文件适用于生产生物制品的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年第20号文件适用于批发、零售生物制品的业务。而区分生产和批发、零售应以该货物是自产的,还是外购的来区别。因此,上述企业销售自产的生物制药品应根据财税〔201*〕9号文件的规定,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取得对方单独开的“价外费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问。我公司向进货商进货,因延迟付款,对方收取价外费用(延迟付款利息),并分别开具货款和价外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公司,我公司取得对方单独开的“价外费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销售方单独开的“价外费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4、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开具哪种发票

问。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开具哪种发票,如何计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年第23号)规定,自201*年7月1日起,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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