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台账
各县(区)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队管理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队员(含第一书记,下同)驻村(工作分队队长驻乡镇)管理,规范驻村(乡镇)工作台账,完善台账资料,参照自治区关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队员管理的最新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工作队员驻村(工作分队队长驻乡镇)相关要求和台账资料通知如下:
一、工作队员吃住在村、全脱产工作在村(工作分队队长驻乡镇)工作要求
(一)工作队员每月吃住在村、全脱产工作在村(工作分队队长驻乡镇)不得少于20天。因工作需要,外出参加考察、培训、会议等时间,计算为驻村工作时间。因事因病需要请假的要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工作队员可选择住在所驻村的辖区内、安全并便于工作和生活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学校、村“两委”干部家里以及党员群众家里。
(二)工作队员驻村后,要及时将住村承诺公示在村务公开栏或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显眼位置,公开工作队员姓名、联系电话、工作纪律等相关信息。各县(区)要统一制作驻村工作队员去向牌,公示在村“两委”公开栏或方便群众看到的地方,驻村工作队员不在村时,向群众公示去向,以便服务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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