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监督单位干部任用征求党风廉洁意见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把好选人用人政治关、廉洁关,更好地履行监督责任,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的通知》等要求,依据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有关干部提拔使用征求党风廉洁意见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综合监督单位提任下列干部,应当听取纪检监察组意见:
(一)正科级干部提拔为县处级干部职务的,副科级干部提拔为正科级干部的,科员提拔为副科级干部的;
(二)被列入县处级后备干部上报名单的;
(三)重要岗位交流轮岗的科级干部;
(四)试用期满考核的科级干部;
(五)其他干部提拔需要听取意见的。
评先评优人选,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确定等其他有必要听取纪检监察组意见的,参照执行。
二、工作流程
(一)事前沟通
综合监督单位提任干部,应在动议阶段与纪检监察组进行沟通。特殊情况可及时书面听取意见。
(二)发函征求意见
综合监督单位提任干部,应在确定考察对象的同时,向纪检监察组发函征求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洁意见。特殊情况可及时书面听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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