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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规定释义

第二部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释义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7共条,主要规定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家用汽车三包规定)的立法目的、依据、调整范围,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承担主体,汽车三包诚实信用原则,国家质检总局及地方质监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家用汽车产品信息公开制度和信息系统以及有关部门和人员的保密义务。

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释义】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立法目的

(一)

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caam)统计资料显示,2012年全国汽车产量为1927.18万辆,同比增长4.6%;全国汽车销量为1930.64万辆,同比增长4.3%;家庭购买已占乘用车销售量的80%以上,全国私人汽车拥有量超过9300多万辆,每百户居民汽车拥有量已超过20辆,标志着中国在家庭汽车拥有比例上整体迈入汽车社会门槛,家用汽车产品已经成为普通老百姓的生活\消费品\。在汽车产销量快速增长的同时,家用汽车产品质量争议、维修服务纠纷也大幅度增长,汽车投诉数量不断增长。家用汽车产品质量、维修服务、售后零配件质量已成为目前消费者关注的热点问题。因此,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迫切需要制定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规定,对家用汽车经营者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进行规范。

(二)

明确家用汽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尽管规定了包括汽车产品经营者在内的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但较为原则,实践中有关各方感到缺乏操作性。各级行政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在处理汽车产品质量纠纷的调解活动中,迫切需要有操作性更强的法律法规的支持。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规定,对家用汽车生产、销售、维修企业,在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方面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从而明确经营者各方的法律义务、责任,

更好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立法依据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规定是调整汽车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法律关系的部门规章,其立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销售者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等要求;销售者未按照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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