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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对土地违法行为负有依法进行查处的职责,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但是,也有可能出现不履行、不正当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等渎职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读职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多种多样,本条将其概括为三种,即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所谓玩忽职守,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的行为。所谓滥用职权,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的行为。所谓徇私舞弊,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为徇个人私利或者亲友私情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对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上述该职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当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依法追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刑事责任。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读职犯罪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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