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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企

关于印发《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企政职[1999]51号

各市(地)、县(市、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省部属企业,省级有关厅局: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工职评工作,根据全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精神,结合我省政工职评工作的实践经验,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了《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搞好两个文明建设的基本保证。思想政治工作也是一门科学。为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更好地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进企事业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全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实际,制订本细则。第二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名称序列为: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高级政工师为高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助理政工师、政工员为初级专业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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