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区域管理规定1 -
公共区域管理规定
一、公共区域规定
1、公共区域。主要指共享大厅、圣马可广场、九米商街。以各商
场门线为准,门外属公共区域。其中,四楼部分归室内公园和餐饮公司管理。
2、公共经营公司对公共区域管理负全责,每日进行巡查,发现问
题及时处理。
3、各商场、部门需要使用公共区域进行特卖、展示商品、放置展
架,悬挂、粘贴pop、发放宣传品等,使用单位须持分管副总经理同意的《公共区域使用确认单》向公共经营公司备案后,方可使用。
4、如需要活动期间临时用电,须提前三天向电气科申请,由电气
科安装临时电表,商户按实际发生电量缴费。
5、临时合同外品牌特卖,如发生赔偿费用,从结算款中扣除。
6、外招厂商(如汽车展示等)使用公共区域时,应缴纳的费用和
保证金按签订的合同标准执行。
7、单位、个人、厂商在进行装修、维护、运送货品时都应做好成
品保护工作,不得撞坏、刮伤、压坏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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