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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大数据时代下的信用权保护问题

试论大数据时代下的信用权保护问题

论文摘要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电子商务、社交网络已走进千家万户,成为社会大众普遍使用的一种社交生活工具,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增加推动力。然而,事物的发展都具有两面性,大数据给我们带来效率和便捷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引起了一些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比如,信用权保护问题就因为大数据的普遍应用而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因为大数据应用的特殊性质,数据世界中的信用权侵权就愈演愈烈。也正是因为大数据时代下的信用权侵权具有虚拟性和隐蔽性,相应的在大数据时代下保护信用权就更加复杂和不易。本文通过对现阶段这一特殊环境下的信用权保护的现状和侵权特征的分析,有针对性的对保护大数据时代下的信用权提出一些建议。

论文关键词信用权大数据信用权保护

一、信用权概述

(一)信用权的产生

要想有效的保护大数据时代下的信用权,就必须了解何为信用,为何要保护信用权。民法意义上的信用侧重于社会评价层面,这种社会评价包含两方面的具体要求,首先是民事主体自身具备的对社会大众诚实信用的能力,其次是民事主体对于订立的不定期契约的社会评价。诚实守信能力和经济履约能力是交易中的双方当事人成功交易的最主要考量因素。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公正性和交易行为的有序进行,就有必要把信用提升到法律的层面进行研究,同时,我们也需要把信用这一概念放入法律的条文中,用以彰显信用这一理念对于现今社会发展的作用。于是,信用权的保护就应运而生了。只有让信用具有法律赋予的强制力量,变成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民事活动的主体可以运用信用权这一法律概念来最大化自我的效益的时候,它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实质性和有效性。

(二)信用权的内容

信用权所涵盖的内容十分广泛,总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民事活动主体的履约意愿、经济能力与社会评价等。信用权的各项内容呈现出相互联系和相辅相成的紧密关系。信用权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民事活动主体的经济水平,众所周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没有经济能力就谈不上信用权,在这里,信用权就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可信任性是信用权保护的中心内容。对于信任权来说,侵害信用权实际上就是直接的导致被侵害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降低,也就是直接的导致被侵害人的被外部信赖的能力降低。

信用的本质属性是社会评价性,也就是说表面上看来,它是一种人格属性。财产利益是它的“隐形属性”。然而良好的信用能给人们带来更多的交易机会,交易机会就会转化为财富。所以信用在实际上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部分,同时,它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大数据时代下信用权侵权现状分析

大数据堪称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通过大数据提供的海量信息,让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方便快捷。另一方面,数据世界的虚拟性也为信用侵权行为提供了平台。对信用权的保护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权利主体的精神权利的保护,因为良好的信用给权利主体以荣誉感,可以给权利主体带来精神上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会给权利主体带来财产利益,正如上文所提到的。良好的信用可以给权利主体带来更多的交易机会。与保护它的精神利益利益相比,法律更大程度上是保护信用权的财产利益。因为大部分利用大数据时

代的漏洞侵害信用的目的都是给对方带来财产上的损失。那么,保护信用的财产性利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市场经济行为中,损害商业信用是不正当竞争的一种外在表现,同时,这种表现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最为常见的侵害信用的形式。这种行为在实际上是对商事主体信用的极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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