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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定义形式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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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定义形式之比较——与梁慧星先生商榷李锡鹤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关键词:所有权/权利/权能/“所有”/任意

内容提要。“所有”的真义就是“任意”,即可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中任意选择使用一项或若干项。本文在此基础上就所有权诸基本问题作了全面的阐述,与梁慧星教授和其他一些学者进行了商榷。

在传统民法中,所有权的定义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概括主义的,或者说抽象主义的,认为所有权就是完全物权。另一种是列举主义的,通过列举所有权的各项权能,揭示所有权的本质属性。罗马法文献中并无所有权的定义,(注:周枬:《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99页。)罗马法的“所有权”一词体现了以经济利用为目的,对要式买卖的标的“要式物”和非要式买卖的标的“略式物”的拥有和支配的观念,(注:朱塞佩。格罗索著:《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1页。)后来又“作为对物的最高权利的技术性术语”,区别于用益权。(注:彼德罗。彭梵得著:《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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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96页。)因此,概括主义式源自罗马法。后世的注释学派采用这种形式,将所有权定义为:“所有权者,除法律禁止外,得对有体物享有不受限制的处分的权利。”(注: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台1992年版,第127页。转引自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26页。)“所有权是以所有人的资格支配自己的物的权利。”“所有权是所有人除了受自身实力和法律的限制外,就其标的物可以为他想为的任何行为的能力。”(注:转引自周枬:《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99页。)近代《德国民法典》采用了概括主义:“(所有人的权能)以不违反法律和第三人的权利为限,物的所有人得随意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第903条)列举主义式定义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所有权是对于所有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第544条)大陆法系国家,除德国外,一般都采用列举主义。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也采用了列举主义:“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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