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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

翼城县隆化村村民白文义,多年来用一纸土改时颁发的土地所有证状告翼城县人民政府,要求归还其土改时分得的土地。有关部门多次下文阻止其违反行径,但白文义执迷不悟、一意孤行,于2010年3月25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向翼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指控政府违法行政。2010年7月1日翼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用土改时土地证能否立案

起诉

一审认定。原告白文义所持1953年华北区《土地房产所有证》系土地私有制时期的手续,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现在对该证所涉及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无权主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法庭查明原告白文义状告人民政府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裁定驳回起诉。白文义不服,于7月22日提起上诉。

土改时土地证是否还合法有效

1962年9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简称《六十条》第21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和宅基地。”法律明文规定,从1962年起农村土地全部归集体所有,任何私人没有土地的所有权。1987年1月11日《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7条规定:“乡(镇)村居民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任何人不得以历史上颁发的房窑土地证、契约及其它证件提出对宅基地所有权的要求。”既然法律规定

“不得以”老土地证提出土地要求,证明历史上颁发的老土地证已不受法律保护,失去法律效力。一审法院不支持白文义诉讼请求,是完全正确的。

白文义是否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上诉人白文义既没有土地的所有权,也没有依法登记该土地的使用权。所谓“市房一间及院落”纯属子虚乌有。白文义不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而县邮局隆化邮政所1965年建房占地。根据1962年《六十条》规定,毫无争议,是占用隆化村集体所有的土地。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对国家土地所有制形式明确规定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故1985年补办征地手续是原隆化邮电所与原隆化村委会签订的《征用土地协议书》,同样是征用隆化村集体土地。1988年土地登记,2008年申请办证,手续齐全,程序合法、四至清楚、面积准确,与四邻无争议。这与上诉人白文义丝毫无关,更谈不上利害关系。对一个与白文义根本不存在任何关系又没有侵犯其任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白文义完全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本案二审已于2010年10月14日开庭,期待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临汾中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把该案件退回翼城法院重审,其中缘由很难说清啊。

2011年3月

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效力问题浅析

随着我国《物权法》的颁布实行,人们的物权法律意识逐渐增强。笔者在处理市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事务中发现,我市很多农村群众仍持有1953年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该《土地房产所有证》是否有效,能否以此作为土地房产的物权凭证,就成为大家非常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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