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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县级人大重点监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职责,宪法第一章第2条、第3条和第三章第五节第99条、101条、104条有原则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第9条、第44条也有具体规定。

2015年6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8号),在批转意见中有一段表述,对新时代县乡人大和人大工作进行定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是我国地方国家政权的重要基础。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国家权力机关和人大代表的作用,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加强基层国家政权建设,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重要任务,并明确提出要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完善发展。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推进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县乡人大处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前沿和第一线,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具有重要基础性地位。对于保证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保证县乡两级国家机关正常运转和领导人员有序更替,提高县域治理的水平和效能,实现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民族团结,更好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要找准新时代人大工作的新定位、新坐标

要准确把握人大是十分重要的政治机关、权力机关、工作机关、代表机关。十九大报告指出:“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推进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是十分重要的政治机关。”“要使人大成为有效担负起各项法定职责的工作机关。”“要使人大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四个机关”的重要论述是对新时代人大职能职责的全新定位,为县乡人大工作与时俱进赋予了新的内涵,明确了人大工作的主要抓手和着力点。

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这是宪法赋予的崇高地位。宪法第三章第5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9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人大是十分重要的“政治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人大工作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站位,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把讲政治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人大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

全面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就是要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保证宪法法律的贯彻实施。

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代表机关”,就是要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我们要牢牢把握“四个机关”的深刻内涵,以“四个机关”建设为方向、为统领,在“四个机关”建设上持续用力,扎实推进,全面发挥人大职能作用,推动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完善发展。

要正确理解县乡人大是重要的监督机关、民意机关。这是基于对县乡人大职责特点的把握,也是多年的工作实践中的深刻体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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