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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

摘要。1993年修宪后,基于中共中央对于国企境况的论断,国有经济主导力量定位的基本内涵持续发生了积极的变迁。在近年来国有经济显著发展的背景下,应将国有经济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衔接,通过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更多用于民生事业等措施,突出主导力量定位中促进民生改善的首重和首要内涵,落实全民所有的宗旨和避免“与民争利”问题;而结合另一重要内涵,整体上,主导力量定位与社会主义本质形成完整对应,能在对公有制的体现这一根本意义上实现变迁后的回归。

关键词:国有经济;主导力量定位;宪法变迁;制度性保障;民生

中图分类号:df411文献标志码:adoi:

10.3969/j.issn.1001-2397.2016.04.03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我国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其中,依据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五条,《宪法》第七条中的两处“国营经济”均改为“国有经济”,该条变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由此,“国有经济”这一概念以及国有经济作为“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的定位(以下简称主导力量定位)在宪法上获得确立。

然需看到,1982年时,主导力量定位即已入宪,1993年修宪只是将其由“国营经济”移用于“国有经济”;而此后的二十余年,在国企改革深入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深刻调整的背景下,在1999年和2004年两次修宪过程中,该条规定未再出现变动。

本文将结合宪法变迁理论和制度性保障理论,梳理国有经济主导力量定位的衍变历程,探析相关的意旨与背景,以求围绕主导力量定位,对《宪法》第7条作出规范的诠释。依法首当依宪,只有准确把握第七条,尤其是其中主导力量定位的内涵,才真正谈得上“尊重宪法”和“依法进行国企改革”[1][2],才能充分认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条件下国有经济的地位与使命。

一、国有经济主导力量定位的沿革与内涵衍变1993年修宪后的相当长时期内,一般认为,国有经济的主导力量定位主要体现在对于国民经济发展方向的引导和对于经济运行整体态势的控制和影响上[3],即所谓带动力、控制力、影响力。但是,主导力量定位的具体内涵实有其沿革与衍变历程。

(一)主导力量定位的沿革及其内涵衍变

新中国成立前后,通过革命根据地公营企业迁入城市、将“三座大山”所办的企业收归国有、实施社会主义改造以及开展社会主义建设,逐步形成了作为我国国有经济前身的国营经济[4]。1949年,《共同纲领》第28条便将国营经济定位为“整个社会经济的领导力量”;具体要求是“有关国家经济命脉和足以操纵国民生计的营业”应由国营经济代表国家“统一经营”。1954年制宪,正式在第6条规定“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并专门规定“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当时,制宪报告指出,“国营经济已经成为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力量”表现在它的日益强大,而“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就“特别要注意逐步建立社会主义主要经济基础的重工业”[5];故在此前后,国营经济作为领导力量的“强大”,被认为主要体现在国营工业(尤其是重工业)的产量以及国营商业的销售额分别在全国工业总产量和国内商品销售总额中占有较大比重[6][7][8]。后来,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均保留了国营经济作为领导力量的定位,但删去了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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