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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大力:检察机关基本职责问题的再认识: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原文载于2017年《人民检察》第11期

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责,是指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履职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发挥的作用和功能。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和全面展开,需要对其进行新的理论概括。立足于法律授权、改革要求和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责可以概括为“监督、审查、追诉”三项内容。三者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全面准确地概括了检察权的基本内容;为检察机关转型发展指明了方向;为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奠定了理论基础;为检察权运行机制完善和配套设施建设提供了遵循。

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责,是指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履职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发挥的作用和功能。明确检察机关基本职责的内容,考察不同职责的运行特点和规律,是优化检察权配置、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成熟定型的基础,意义十分重大。传统上认为,检察权分为职务犯罪侦查权、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四类。但随着监察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诉讼制度改革等的逐步推进和全面展开,检察职责的内容、检察权运行方式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客观上需要对其进行新的理论概括,以指导司法实践的发展。

根据法律授权、改革要求和宪法定位,笔者认为,将检察机关基本职责细化为监督、审查、追诉三项内容,符合法律授权、改革要求和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在此基础上,考察不同职责的内在规律和特点,构建配套的职权运行和保障机制,对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成熟定型具有重要的意义。

基本职责的内容和特点

监督

监督,即检察监督。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实现法律监督目的和功能的手段或方式,主要体现为检察机关的具体职权和职能。广义的检察监督包括诉讼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公诉、侦查等检察机关所有权能,狭义的检察监督仅指诉讼监督以及新增的对行政权的监督等监督职能。这里指的是狭义的检察监督。其中,诉讼监督的范围包括刑事诉讼监督、民事诉讼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关于民事诉讼监督,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范围由生效判决、裁定扩大到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审判活动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终结了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范围的长期争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注入了全新内涵。随着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正式实施和十八届四中全会重大改革部署的逐步落实,行政检察监督从过去单一的行政诉讼监督,拓展为行政诉讼监督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并举。行政诉讼监督包括对行政裁判结果、行政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主要是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不行使职权的督促纠正机制;探索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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