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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南京江宁区

南京市江宁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第260号令),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对象范围

(一)本区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雇工(以下简称"职工"),应当按规定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二)部、省属和外地驻宁企业及其职工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区职工生育保险

二、参保缴费

(三)符合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到本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四)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实际缴费工资总额高于全部工资总额的,以用人单位实际缴费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五)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所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六)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用于建立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由单位缴费、利息、滞纳金等组成。

三、保险待遇

(七)参保职工(含退休人员、女职工失业期间,下同)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

(八)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门诊产前(指怀孕后自建《孕产妇保健册》起到分娩前,下同)检查、分娩、生育并发症、计划生育手术(包括男职工本人)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生育津贴

参保男职工配偶为无业人员的(以下简称"男职工配偶")生育保险待遇包括门诊产前检查、分娩、流(引)产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参保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以《就业登记证》登记或办理失业待遇申请时核定的失业时间为准)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门诊产前检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及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参保女职工退休后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取出宫内节育器、流(引)产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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