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复工疫情防控工作指导方案
一、明确责任主体企业必须承担疫情预防处置主体责任,要做好企业范围内的场所及企业人员的疫情防控。
二、明确复工时间按照浙江省、杭州市关于延迟企业复工通知要求,新区范围内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正月十六)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必需的水电气、医疗器械、药品用品、食品保障等相关企业除外。
三、落实复工准备1.制定应急预案。复工企业需提前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落实积极采取疫情防控应对措施,成立专班、明确专人,应急管理、出入管理、餐饮管理、出差管理、会议管理等各项防控预案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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