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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的探析|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

摘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指任何个人和团体都依法享有保护环境的权利、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或途经,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有关的活动。目前,发达国家已经通过规定明确的环境权用来保障公众的参与制度。虽然公众参与制度在我国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许多地方亟需完善。本文立足我国国情,从其立法缺陷、制度完善等几个方面对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体系进行了探讨,借此希望我国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有进一步的发展。

关键词: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环境知情权

一、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主要体现在各个单行环境保护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此外,《防沙治沙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能源法》等都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公众有权参与环境保护的内容。总而言之,这些法律有以下特点:

1、权利主体宽泛。例如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就在一定程度上就为公众广泛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2、参与方式规定笼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为例:“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因此法律对于公民环保的参与方式基本限于检举和控告,或只是笼统的规定了公民对一些危害环境行为有权进行监督,而大部分法律在操作方面对此没有予以详细论述。

二、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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