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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成员资格的认定不应单一的固定为某一标准,而是需综合考虑成员与集体组织之间的关联程度进行认定,依据村民在农村集体的自然状况、生活基础和履行农村集体义务、是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等情形来综合认定。

首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具有农业户口。我国目前未实行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相关社会待遇仍存在差距,土地仍是农民的根本保障不应剥夺。一般来说成员存在于一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而该集体经济组织是由较为固定的成员所组成,具有历史延续性,且相对统一,在当前经济发展,人口流动频繁的情况下,认定成员资格,户籍仍应当作为基本参考条件之一。

其次,有无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固定地生产、生活,并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管理关系,即成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关联度,以及对该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贡献力大小作为评定的依据。由于现实中存在“户在人不在”和“人在户不在”等空挂户现象,仅依据单一的户口是不能准确认定成员资格,要综合考虑成员有无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固定地生产、生活,有无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无接受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为确定原则,以长期居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以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且能尽到其他村民相同义务为标准,以习惯为例外,相互结合,共同来确定。”

再次,是否以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具有基本生存保障的功能,如同城市居民享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应是界定成员资格的核心标准。以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不仅仅是指实际取得了承包土地,更强调的是承包土地的资格;

现实中,一部分农民弃农投商,日常的、现时的生活来源并不以现有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但考虑其目前尚未纳入城市居民享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仍应将其纳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列。

几种特殊人员资格的认定1、婚嫁人员的成员资格认定。婚嫁人员包括出嫁外村的女性、嫁入本村的女性、离婚、丧偶妇女或入赘婿等人员,该类人员的资格认定除了参考上述一般认定标准外,还应遵循公平原则和只享有一处的原则,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不能让婚嫁人员“两头空”权益受损害,也要避免出现婚嫁人员两头都占有的特殊情形。

2、空挂户成员资格的认定。空挂户主要指户在人不在的情形,对这类人员资格的确定,应区分以下情况:一是经本村(组)同意挂户的,应视为双方就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应认定其成员资格;

二是村组虽然同意迁入,但双方书面或口头约定其不享受其它村民同等待遇的,此类人员虽然将户口迁入,但其基本生活保障并不依赖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故应认定其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三是通过其它方式,未经本村(组)同意将户口落于本村的,应视为其未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达成权利、义务协议,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非婚生子女、超生子女的成员资格认定。非婚生子女、超生子女本人并无任何过错,违反政策是其父母,违法责任应由其父母承担,其本人应是合法公民,不应受到歧视,其成员资格应予认定,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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