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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要正本清源和“减负”

在改革开放30余年的语境中,司法改革被社会各界反复谈论。今天还要再谈司法改革,作为法律人,我们不仅不感觉厌烦,反而有一种难以释怀的沉重感,甚至有一种负罪感。之所以沉重、难以释怀,是因为虽然自“文革”结束以来司法重建和改革历经30余年,自执政党明确提出司法改革的任务算起也有将近二十年之久,但近十余年来,司法改革不仅动力不足、渐趋停滞,且有反其道而行之势,让人不禁对中国司法的前途乃至中国改革的方向和命运忧虑。

当然,这并不是要否认我党推动司法改革的诸多努力。中共十五大即明确提出“推进司法改革”,十六大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到十七大则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这些表述说明司法改革已经作为一个重要的改革课题为高层所持续关注。

根据2008年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近年来启动的新一轮司法改革工作,改革举措具体包括推进司法公开、促进裁判统一等60余项。今年2月25日,《人民日报》上一篇名为《回应群众期待,深化司法改革》的文章指出,2004年和2008年开启的两轮司法改革所部署的各项任务已基本完成,并称这是继2011年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所取得的又一重要法治建设成果。

不过,这些司法改革措施的推行,都是在既有的司法体制框架下的工作机制改革,而且由于刻意回避当前司法在根本体制上的问题,力度虽然不可谓不大,但实际成效相当有限,因而不仅难以和宣传的效果相称,也很难说比较明显地改善了公众对司法机关形象的认知、认同和对司法改革的期待。而且,同官方对司法改革成效的高调宣传相比,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对近年来的司法改革持质疑态度,多数认为目前司法改革渐趋停滞,甚或出现了倒退,司法体制的行政化、地方化、官僚化、政治化等根本性弊端有增无减。

政府和民间体认司法改革的深刻歧异与巨大鸿沟,提醒我们不仅必须要考察司法改革的现实境遇,反思当下司法改革困局之所以然,同时也要在源头上追问司法是什么,又是为了什么。在我看来,只有厘清这些问题,才能回答中国司法改革遭遇的现实难题,进而寻觅出未来司法改革的可能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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