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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发文字号写法正确的是【发文字号写法】

发文字号写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001年1月1日施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就“发文字号”的用法、格式、标准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发文字号”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多少不规范的现象和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

一、搭配虚字。如:“×政字〔2002〕第2号”、“×发字〔2002〕第35号”,这里的“字”“第”均是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的多余字,应删去。规范化的用法是:“皖政〔2002〕2号”(即安徽省人民政府2002年度发的第2号文件)、“皖发〔2002〕35号”(即中共安徽省委2002年度发的第35号文件)。

二、要素颠倒。《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第四款已明确规定:“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实质上等于指定了“机关代字”、“年份”、“序号”三要素排列顺序。但个别地方和单位在使用“发文字号”时,并没有按以上指定顺序排列,三要素位置颠倒。如:“(76)榕银农字第85号”,这一“发文字号”,不仅年号不全、“字”“第”多余、“括号”用错,而且年份前移,是错误的。规范化的用法应是“榕银农〔1976〕85号”。

三、年号不全。如“×政发〔97〕8号”、“×政秘〔86〕6号”,这里的“〔97〕”“〔86〕”是指1997年度、1986年度。虽然,在廿、廿一世纪里,“〔97〕”、“〔86〕”可理解为1997年、1986年,如若事过几个世纪或时间更长一些,为什么不可把“〔97〕”理解为公元97

年、997年、1697年、2097年呢。年号不全会给将来查找利用文件档案带来很大麻烦。所以,年份号应该写全称〔1997〕〔1986《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明确:“年份应标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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