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的保护总结】 不占有她对她保护
根据杨立新教授的观点:
占有主要有以下功能:
(一)保护功能:
是指占有具有保护现实存在的状态不受第三人侵犯,从而维护法律秩序稳定的功能。占有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状态,这种状态一旦存在,即应受到保护,不管这种状态是来源于合法的权利,还是占有人通过非法手段而取得的,这种事实上的支配状态构成一种重要的法律地位。占有人对物的外在的——即通过空间联系的一事实上支配的可能性,以及其所具有的占有意思,在法律上被看作是真实权利状态的表达和象征。即使占有人是非法占有,但是除前权利人在其对物的占有被剥夺后立即采取自力救济措施,否则在经过一段时间后,由于非法占有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稳定性,为了防止私人执法与暴力行为,法律不允许权利人以自力救济的方式去解除占有人对物的占有。此种解除行为必须通过司法程序由司法机关采取公共执法的方式进行。倘非如此,社会秩序将会变得极不安宁、极不和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可能陷入所谓的“丛林规则”——基本原理是“弱肉强食”,强者吃次强者,次强者吃弱者,弱者吃更弱者,是自然界亘古不变的规律。
具体体现:
第一,禁止任何人以私人的力量对占有的现状加以改变,以防止私人执法和暴力行
为,维持社会的和平、稳定。如果违反占有人的意思而侵夺或妨害其占有,且其侵夺或妨害非法律所允许,则其应作为法律禁止的不法行为。如果某人
非法占有他人的不动产,则除非该所有人当即采取措施排除侵害,回复占有,
否则所有人只能通过法院实现其返还占有的请求权。
第二,通过侵权法以及不当得利法对占有给予的保护。占有属于侵权行为法保护的
客体,当占有受到侵权行为的侵害时,可以受到侵权法的保护。在符合给付
型不当得利(对于给付型不当得利,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欠缺给付目的
(原因),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无法律上的权利)
或侵害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时,占有可以受到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给予的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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