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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上升为民事权利的法益 民事权利和民事法益的区别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人们对自身生存条件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民事法益内容势必发展变化,新的民事法益将会不断生成。在此情形下,期望在民法中通过民事权利的形式将应当受到保障的民事法益尽数列举的愿望是不现实的,由此产生了未上升为民事权利的法益,作为民事法益的一个下属概念。相对于已上升为民事权利的法益,未上升为民事权利的法益意蕴和确认形式如何,其研究意义何在,如何证成和保障,这些问题的研究和解决,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法益制度,加强我国民事法益的法律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民事法益;民事权利;法益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18x(2012)06-0156-05

宗志翔(1964-),男,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学。(江西南昌330022)

法乃利益之器,其存在的价值就在于保护种种正当的利益。法益概念原系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刑法学家宾丁、李斯特在讨论犯罪问题的过程中提出的刑法学上的用词,指的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这种利益的本质是生活利益。由于生活利益得到法律的保护,上升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即法益。目前民法学、行政法学界在本学科领域内对法益范畴虽有所探讨,但未像刑法学界那样将法益作为学科基本范畴进行系统研究。

对于民法而言,利益既是民法制度建立的基石和载体,更是民法制度的终极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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