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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经验及其启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一、韩、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主要经验1.制定专门政策,优先扶持相对落后地区义务教育的发展韩国和日本虽然是两个义务教育起步不同的国家,但在其推进义务教育发展的过程中,都特别关注到了相对落后地区的义务教育发展的实际困难,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通过制定相应政策和法律来优先扶持落后地区义务教育发展

二战后,韩国摆脱了日本的殖民统治,获得了民族的独立,国家百废待兴。为了发展本国民族教育事业,韩国政府在战后的第3年,即1948年,就制定并颁布了韩国第一部宪法《大韩民国宪法》。该法第16条确定了“全体国民具有接受均等教育的权利”,并确定了义务教育的免费原则,“初等教育至少是义务的、免费的”。但面对二战以及朝鲜战争之后凋敝的经济状况,韩国政府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马上实施免费的义务教育政策,而是制定法律来优先扶持相对落后的农村、渔村、岛屿等教育条件不利的地区。如1967年颁布的《岛屿·僻地教育法》就规定:各地方政府必须优先确保岛屿·僻地义务教育发展所需的经费,包括保证学校占地面积、完善教室等设施、配备教材和教具、免费供应教科书、提供通勤所需的交通手段、提供教师住宅、聘任适合的教师等工作顺利实施所需要的经费。20世纪80年代改革的《教育法》,也适时地将落后地区的义务教育的年限从6年延长到了9年,并于次年颁布的《关于实施初中义务教育的规定》,率先在全国的岛屿·僻地实施初中阶段的免费义务教育。[1]通过对相对落后地区义务教育的优先发展,缩小了韩国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差距,从而为韩国80年代经济的腾飞奠定了坚实的人才基础。

日本是亚洲第一个实现工业化的国家,也是亚洲第一个实行义务教育的国家。工业化国家的突出特征就是汇集了大量工业、商业的城市日益成为国家经济、文化中心,而广大农村地区则日益边缘化,并逐渐成为廉价劳动力的供给地。为了保证国家工业化进程中具有一定技术能力的劳动力供应,日本政府在其推进教育改革的过程中,也特别关注了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如针对1879年通过的《教育法》所规定的“农村小学所需要的教育经费全由地方政府负担,它包括购买土地、修建校舍、行政运转以及支付教师工资等”,而造成地方(町村)政府不堪重负的问题,1918年,日本政府颁布了《市町村义务教育经费国库负担法》的法律,该法决定由国家财政直接承担全国公立义务教育教师的部分工资。该法律的实施,一方面大大减轻了地方政府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则有力地推动了日本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为日本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2.鼓励教师流动,促进义务教育师资配置均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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