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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征地制度改革中公共利益界定机制的构建】利益链接机制

[摘要]在我国现行征地制度中,公共利益的模糊性导致政府滥用征地权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现象大量存在。因此,构建公共利益的界定机制是我国征地制度改革的关键。基于国外关于公共利益界定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启示以及我国国情,应以“列举+概括”方式明确公共利益标准,以“实体+程序”模式完善公共利益界定机制,促进征地制度改革。

[关键词]征地制度改革;公共利益;界定机制;构建

[中图分类号]df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12)04—0111—02

我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全国各地大量征地冲突和纠纷的发生,对社会和谐稳定产生了深远影响,征地制度的改革已势在必行。“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征地的前提,因此,如何构建“公共利益”界定机制也成为征地制度改革的先决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公共利益内涵模糊

根据我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国家行使土地征收权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前提,然而,我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中关于“公共利益”却没有明确的界定机制。征地是各类建设项目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唯一途径,实践中,由于公共利益内涵的模糊性实际上给政府滥用征收权留下了空间,政府可以任意解释“公共利益的需要”,使得大量非公益性征地活动得以发生。而且,在我国征地制度的设计中也缺少判定一个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程序性规定。因此,近几年来,政府滥用征收权导致借公益之名行经营之实的征地情况得以出现,一些房地产商炒地、圈地、滥占乱用农地等现象频繁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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