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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委托2008年9月12日中午,我接到一个陌生的电话。来电之人的语气显得十分急迫。他说他是上海恒心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心公司)的简经理,他们碰到一起棘手的案件,想请我帮忙。因对方事情紧急,当即敲定下午三点来所详谈。

下午三时许,恒心公司的客人到达我所。我赶到会议室,只见两位客人坐着,神情焦急。一位大约四十岁左右,穿一身西服,显得潇洒干练,我心想这位也许就是打电话的简经理。另一位看上去年过六旬,精神矍铄,有学者风范。客人见到我便站起来打招呼,年轻的那位先生开口道“朱律师您好。我就是打电话来的简经理。”我心中暗道所料不差,便礼节性作了回答,双方交换了名片。简经理继续介绍,身旁那位是他们公司的高级工程师陆工。双方重新落坐下来,简经理便介绍了他们所遇的困境。

原来,恒心公司2004年成立后就一直从事电动自行车电机以及控制器的生产和销售,聘请了陆工进行产品的研发,企业一直稳步发展。2007年恒心公司与上海快快有限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向其提供电动自行车的电机和控制器。谁知此事却给恒心公司惹来大祸,原来上海快快有限公司是上海安全驱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全公司)的合作伙伴,这笔买卖等于将侵权证据交到对方手中。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受理了安全公司起诉恒心公司侵犯其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几天后,恒心公司收到诉状才得知被起诉了,在此情况下,恒心公司唯有积极应诉。

2008年8月13日,中院正式开庭公开审理此案。在庭审中原告诉称:其于2003年12月17日就“车轮电机的极槽数配合及其嵌线结构”技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并于2007年6月6日被授予发明专利权。2007年下半年,原告发现市场上的“力仕通”牌电动自行车的电机落入其专利的保护范围。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使用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数十万元。

被告恒心公司辩称。首先,原告的专利文件存在多处谬误不应获得授权。系争专利产品是2005年以前在整个电机行业普遍使用的产品,2006年以后就已经落伍淘汰,原告自己也已经停止生产。其次,被告生产的电机与原告专利必要技术特征不完全相同,没有覆盖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双方关于槽与线圈的关系,原告的是“同槽不同边”,而被告的却是“同槽同边”。第三,原告请求赔偿数十万元缺乏依据。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系争电机轮毂的技术特征全面覆盖了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被告恒心公司制造、销售该电机轮毂的行为已构成专利侵权,据此判决:被告恒心公司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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