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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环境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环境立法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环境立法来源: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者:胡金钱王艳发布时间:2010-6-215:33:39【字号: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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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发展和强盛需要经济政治等方面的硬实力,同样,环境、教育等方面的软实力对国家的发展也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和制约着国家硬实力的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距今已有十多年了。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经济实现了一次次的腾飞。这些变化使我们对市场经济体制的生命力充满信心,在欣喜与自豪的同时,我们也有着深深的遗憾:经济的发展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许多国家早在很多年以前就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从而利用制度和规章进行弥补,尤其是以环境立法的方式及时解决本国存在的环境问题。这方面,欧美等发达国家已经在这方面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在中国,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以及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日益受到重视,利用何种方式规范经济,使经济的发展不以环境的牺牲为代价,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共同关注的课题。

一、环境立法的现状与不足

在我国,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确立了经济建设应同环境保护同步协调发展的基本方针,但由于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的限制,经济改革与发展的速度较为缓慢,也未能对环境造成持续性破坏,环境问题在我国未显示出令人担忧的状况。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之后由全国人大修改和通过了许多环境保护的专门法律以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资源管理的法律,其中有1984年制定《水污染防治法》及1987年发布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87年9月制定并经数次修改,又于2000年4月通过的《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制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82年制定、1999年修改的《中华人名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此后又先后制定并颁布了《野生动物保护法》、《水法》、《水土保持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渔业法》等,其中还出台了大量实施相关法规的细则。从1982年到2000年总计制定并颁布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600多项,另外还制定了环境质量保护标准,其中包括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样品标准和方法标准,环境标准的法律体系已初步建构。我国在立法上也加强了国际之间的协调合作,先后缔结和参加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核燃料十五保护公约》、《南太平洋无核区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几十项国际公约和协定。至此,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以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和以我国缔结参加的有关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条约、公约协定为辅的较为完备的环境与资源法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构建已初

显成熟,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前期建立的各项法律、法规显示出一个强大的特征:经济的超速发展和法律法规(尤其是立法)的相对滞后,而这种特征带来的后果则是我国环境现状出现了严重问题。

(一)我国环境立法的不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逐步过渡,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在此过程中,各种市场主体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时所呈现的矛盾也愈发加剧。环境治理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我国环境问题固然有其国情、历史、技术、伦理等方面的原因,但笔者认为造成我国目前环境状况不断恶化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环境立法的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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