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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探讨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够以货币进行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主要分布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附属营业单位中,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国家行政拨款或自有资金购置而得到的资产,接受社会捐赠以及国家法律所确认为国有的其他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既可以是流动资产,如现金及有价证券等;也可以是固定资产,如房屋及建筑物等;还表现为无形资产,如著作权等。因此,如何管好用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充分发挥其潜能是需要重点研究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可分为一般管理和“非转经”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包括:资产权属管理,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管理等。

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一般管理

(一)资产权属管理主要包括:

(1)产权登记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依法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确认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合法性。通过资产产权的登记,明确国家与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上的所有权关系,确定各自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的权利、职责范围,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可以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基础,是据此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根据。

(2)产权变更、撤销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改变隶属关系、合并、撤销、改制时,应当进行清算,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资产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资产清查表,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移交、接收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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