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论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简便快速的督促还债程序,它的基本功能就是能够迅速、快捷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要充分发挥我国督促程序的功效,除了改革制度外,还必须同时完善相关的程序制度。

督促程序支付令异议权

督促程序作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一种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以督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即具有执行力的一种程序。法律之所以规定这种程序,是因为实践中存在较多的给付案件,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争议,而在于债务人不自动履行义务,或者没有资力来清偿债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使人民法院能够省时省力地处理债务纠纷,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当事人的诉累,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给付案件,如果仍然要通过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按部就班地加以解决,则速度太慢,也浪费金钱,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立法者按照诉讼案件应当与诉讼程序相适应的立法要求,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确立了不同于通常诉讼程序的一种简便快速的非诉程序即督促程序。

一、督促程序的特点

1.程序的特殊性。人民法院采用督促程序处理债务纠纷的过程中,没有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也不经过辩论、调解和仲裁等程序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评判,而是经过书面审查,以支付令的方式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接到支付令后提出异议,即终结督促程序,债权人只能另行起诉,请求司法保护。由此可见,督促程序是一种诉前性质的略式程序。

2.适用案件范围的限定性。督促程序仅适用于债权人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债务案件,并以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为条件,否则不能适用督促程序。

3.审查过程的简捷性。人民法院适用督促程序受理债权人的申请后,仅就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无须传唤债务人和开庭审理。只要债权人提出申请的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人民法院就可以发出支付令,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

4.支付令的期限和强制性。债权人提出的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支付令申请,人民法院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应在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5.程序适用的选择性。督促程序并非处理一切以金钱和有价证券为标的的债务案件的必经程序。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务纠纷后,是依督促程序还是依一般的诉讼程序主张债权,债权人只有选择权。但是债权人一旦选择起诉,就不能再适用督促程序,而债权人选择了督促程序,在其申请被驳回或者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仍可以提起诉讼。

二、督促程序现状的原因分析

1.民事诉讼法关于异议审查制度的规定不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针对被申请人书面异议的审查范围仅限于清偿能力、清偿期限和清偿方式等,在审查范围上仍存在局限。被申请人随便找一个借口即可使法院的支付令失效,使申请人的目的落空。

2.民事诉讼法对债务人滥用异议权缺乏有效制裁措施。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务人提出异议的:一方面,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债务人滥用异议权不会遭受任何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债务人却利用异议制度达到了拖延义务履行期限的目的,获取了不正当的程序利益。


(未完,全文共4402字,当前显示142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