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40年建筑业的发展
【摘要】
随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市场上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讨论开始增多。笔者作为通知中提及的建筑业一员,回顾这些年来的营业税改革,深深感到建筑业在营业税纳税履行方面存在太多的问题,并为之付出了不少代价,其中既有现行营业税制相互矛盾无法操作,又有因征纳双方在理解方面存在分歧导致纳税人无所适从,还有因税收法律制度设计过于原则,在现实工作中难以实现的问题,本文通过对现行营业税制在实践中执行困难和矛盾突出的几个问题的详细论述,分析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意义及必要性,希望引起税收征管部门关注,进而加快建筑业营业税改革的步伐。
【关键词】
建筑业营业税增值税重复征税税制改革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最大的亮点莫过于“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这句话拨动着每个试点行业的心弦。现行营业税制在施行中遭遇的种种瓶颈既反映出当前建筑业营业税的征管水平,也提醒相关税收征管部门应加快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步伐。下面笔者针对现行营业税制在实践中执行困难和矛盾突出的几个问题一一展开论述。
一、建筑业分包方开票何去何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该条款的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分包的,总包方可扣除分包款后以差额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即:总包人和分包人按照各自承揽的工程,分别计算缴纳营业税。该条例规定的是建筑业结算中非常完美的情形,即总包方与建设方结算的同时,分包价款也相当明确了,总包方可与分包方一同去税务机关各开各的发票,各交各的税款。那么在现实中又是怎样的情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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