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事故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
一、依据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部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国家和建设部、云南省地州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为了能把各种安全事故准确、快速的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和及时的调查处理,特制度本制度。
二、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事故分类和分级、报告、调查、处理、汇报、上报及统计等事项。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及上级部门。
三、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工地现场负责人。
(2)具体上报时限及报告单位要求。发生轻伤事故,施工队应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报告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发生重伤事故,施工队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发生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1~2人的事故,工程队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如实报告项目部,并填报《事故快报表》。发生死亡3人或3人以上的重、特大死亡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项目部。项目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项目部有关管理规定
上报指挥部相关管理部门,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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