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场管理系统【XX农场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摘要】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特、重、一般性安全事故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安全的副职及事故责任人,对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特、重、一般性安全事故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安全的副职及事故责任人,对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当年不能晋职晋升。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事故情节及损失程度,对单位主要领导、主管安全的副职处以100-1000元罚款,对事故责任人按领导罚款额的3倍处罚,并对单位处以1000-5000元罚款。
(一)火灾事故直接损失在5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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