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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税法谦抑性

税法谦抑性指税法基于其自身形成特质而天然具备并经由立法、行政与司法体现出来的税收国家及其代理者对税权的收敛和私权的敬畏,是自然法思想、传统道德思想以及近现代财税理论在现代法律思想中的必然延伸。其核心为税权谦抑。中央政府的税权谦抑性是确保实现地方税权的基础;结构性减税是我国经济、政治发展到一定阶段税权谦抑之必然结果,中央与地方政府减税权分配问题尤应以立法强调与规范。

[关键词]税法谦抑性;税权谦抑性;结构性减税;政府间税权

[中图分类号]d92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18x(2012)04-0137-06

王惠(1963-),女,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经济法系主任,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财税法学。(浙江杭州310018)

本文系浙江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浙江工商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2010年度科研立项课题“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程序改革与完善”(项目编号:2010c002)阶段性成果之一。

税负过重问题已成为我国一大社会问题,在这种背景下,结构性减税作为2012年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一个重要内容,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而权威观点认为“结构性减税作为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质上是政府的一种宏观调控手段”,“是一种市场导向的发挥税收作用的间接调控手段。”笔者认为,单纯从宏观调控手段方面理解结构性减税政策,难免使该政策在经济变化过程中反复变化而导致政策实施效果大打折扣。在此,本文提出税法谦抑性理论,并以此理论分析我国政府税权谦抑以及结构性减税政策下政府间减税权分配问题,以期对构建有利于纳税人权利保障及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新税制有所裨益。

一、税法谦抑性理论的提出

在当代民主社会中,任何一项法律制度只有具备公正、谦抑、人道,才被视为真正具有合理性,才能为社会所承认和接受。“公正”、“谦抑”、“人道”已成为现代法律三大价值目标。谦抑性不仅是现代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现代法律区别于传统法律的重要标志。

(一)税法谦抑性观点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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