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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与反欺诈

摘要。我国加入wto后已经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市场之中。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国际范围的银行间贸易结算已经成为国内部分商业银行业务中的主流,随之而来的信用证结算便成为主要工具与方式。但是,由于国际上和国内关于信用证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健全,况且,目前已存在的国际与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还缺乏适用的通用性、统一的规范性和执行的强制性,所以,不法商人利用法律的盲区,在我国对外贸易中进行信用证欺诈,给正常的贸易秩序和银行结算秩序造成了极大危害。为此,信用证的反欺诈已成为国内商业银行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一项艰巨而紧迫的任务。

关键词:信用证:反欺诈:例外原则:国际贸易

中图分类号:f830.7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0-0121-02

近年来,与信用证相关的欺诈问题日益引起人们关注,它已经给正常的贸易秩序和银行结算秩序造成了极大危害。据统计,目前我国外贸出口未收账款数额巨大,其中属恶意欺诈的拖欠款就高达60%;每年因信用证欺诈造成银行垫款达数十亿美元,因此,防范和制止信用证欺诈的呼声日益高涨。并且信用证欺诈抵消了信用证支付的优越性,使信用证的信誉受损,人们已经开始怀疑甚至弃用信用证结算。因此,我们在利用信用证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更需要加强各部门的监管,高筑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防护墙”,以抵御它给经济带来的强大破坏力。

一、信用证欺诈是信用证业务中最大的法律风险

信用证业务风险大致可分为五大类,主要有。因申请人或开证行破产、倒闭及其他原因无法履行付款义务,导致权利人资产损失的信用风险;由于市场价格变动,影响金融资产市价所带来的市场风险;因金融资产变现差而造成的流动风险,如抵押物变现损失及银行垫款等;由于制度不当、人为疏忽、监察不力或管理失常等操作失当造成资金损失的操作风险;以及由于契约不详、授权不实、法令不全、交易对手无行为能力或者存在信用证欺诈,造成合同或信用证被判为无效形成法律风险。其中,信用证欺诈是信用证业务中最大的法律风险,是影响信用证业务最突出的问题之一。

信用证欺诈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1.它是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的行为,一旦得逞将造成有关当事人严重的经济损失

2.信用证欺诈动摇了贸易关系的基础即商业信用关系。国际贸易是建立在长期贸易交往所形成的依赖关系和运作机制之上的,不诚实的商业行为摧毁了这种信赖关系和运作机制,对真正贸易商在信心和财产上都是致命打击,可能使被欺诈企业一蹶不振而最终走向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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