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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72条规定及释义|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7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道路交通安全法72条规定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现场处理交通事故的规定。共分为三款,第一款规定了现场的应急处理;第二款规定了交通事故的证据收集;第三款规定了专业检验的规范。我们将对这三款内容分别进行解释。

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出现场对交通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首先必须做好报案记录。对属于重大、特大的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要依送有关机关,并通知当事人。对于一般以上的交通事故,至少应当派遣2名以上的交通警察出现场进行勘察。

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着手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和财物,以制止交通事故损失进一步扩大,对有必要送医院抢救的受伤人员,应当尽快送医院抢救。在抢救伤员的同时,要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为了保证交通畅通,一般情况下,不要双向封闭现场道路;必须双向封闭现场的,必须开辟另外的车辆通道,指挥车辆人员绕行;单向封闭时也要有专人疏导交通。现场勘查完毕后,必须及时清点现场遗留物品,消除障碍,尽快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严禁勘查人员在道路阻塞的情况下撤离现场。

对于交通事故当事人逃离或者驶离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布置追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出协查通报。收到协查通报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通报线索组织查缉,并将查缉结果通知发报单位。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现场遗留物品应当保护;除物证外,其他财物必须及时发还当事人;暂时无人认领的,要妥善保管;暂时无法移动的,应当指定当事人一方或者有关人员守护,并设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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