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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思考] 我国商事立法的模式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市场化,学界对商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争论越来越激烈,针对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在立法模式的抉择上出现了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两种分歧。本文主要在该分歧的背景下,分析我国当前商事立法模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适合我国当前国情的模式为以《商法通则》为代表的民商分立体制。

关键词:民商分立民商合一商法通则

一、问题的提出

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曾在20世纪上半期由于现代意义上民法典的编纂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如今随着我国民法典起草工作的正式启动,该项话题又在我国法学界激起了不小的波澜。所谓民商合一,是指制定一部民法典,将其统一适用于各种民商事活动,不再单独制定一部商法典。结合世界范围的民商立法体例,民商合一又可分为民商完全合一和民商不完全合一两种体例。前者指将传统商法的内容全部纳入民法典中。后者指将商法一部分内容纳入民法典,商法主要内容则通过单行法的形式出现,并不制定商法典。所谓民商分立,是指民法典与商法典自成体系,分别立法,各自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中的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我国当前形成的模式是:《民法通则》统率商法,在《民法通则》中吸收基本商事规则,同时根据需要制定单行商事法规的立法体制。由此可见,我国在事实上采取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二、当前我国商事立法模式呈现的弊端

(一)《民法通则》统率商法的模式不能很好地促进我国当前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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