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调研报告
被征地农民是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妥善解决他们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是劳动保障部门面临的一个新课题。为了解相关情况,研究解决思路,日前,我们赴河北就此问题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河北省被征地农民数量增长迅速,现行的征地安置补偿办法难以向他们提供有效的生活保障
从1993年至今,随着二、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规模的迅速扩张,河北省非农建设征地达80万亩,形成被征地农民40万人。据估计,今后10年,该省还将有10万农民部分或全部失去土地。我们重点了解的衡水市桃城区,是河北省近年来征用农用地数量较大的地区。该区现有人口44万,其中农业人口20万。全区耕地面积34634公顷,人均占地1.18亩。近年来,该区被征用土地达7115亩,被征地农民为6998人,主要集中在城区周边各乡镇。随着城区规模不断扩大,今后几年该区被征用土地的农民数量还将呈上升趋势。
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要给予经济补偿,并妥善安置被征地人员。国家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包括三部分,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其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土地被征用时发生的实际损失确定,土地补偿费按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支付,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0倍。部分地区的安置补助费经省级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不得超过前述标准的20倍。
现行《土地管理法》是1986年颁布的。这一法律确立的征地补偿办法,包括补偿费的构成、标准等从那时起一直延用到今年。但《土地管理法》颁布后的近2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长期持续快速的经济增长带动土地价格一再上飏,对被征地人员的安置成本也大幅上升。按照前述方法计算的征地补偿费,不仅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而且严重脱离土地的市场价格,使广大被征地农民产生极大的被剥夺感,加上部分地区征地工作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和缺点,由此引发的矛盾十分集中和突出。此外,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尚属有效的划地安置、就业安置等安置办法,受我国人均耕地面积锐减、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等因素影响,现在已经不再适用。而其他安置措施,如货币安置、入股分红、社保安置等,由于缺乏必要的资金,在很多地区实际上根本无法操作。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调高了部分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规定最高可达到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征地补偿费偏低的矛盾,但仍然不能满足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需要。
从河北省的情况看,粮食产量较高的地区,正常年景每亩地一年可收入800元左右。按此计算,征一亩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可达8000-12800元,即使按30倍的标准从高计算,也仅为24000元。少数地区如城市近郊区、部分矿区等,因为土地价格较高,征地补偿费也相应较高。如石家庄市郊区,征用一亩地的补偿费可达10-20万元,但这样的地区毕竟只是少数,大部分地区的征地补偿要低得多。据河北省对255个被征地的纯农户进行的典型调查,他们于2002年获得的征地补偿,按当地物价水平计算,仅能维持2年6个月的基本生活。近年来,有关政策虽然鼓励通过重新择业、入股分红、异地移民等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很多地区也千方百计拓宽安置渠道,但由于资金不足,被征地农民的有效安置率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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