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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4202(2012)08-000-02摘要公司法是我国经济法学的一种,它从宏观方面对公司进行调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调整也属于公司法调整的一种,它的实施有利于公司内部实现公平与效率最大化,并与社会公平效率最大化相契合,使我国公司的发展愈发健康快速地发展,而国有大型公司合理健康的发展也有利于促进财政的收入来源,缩小政府经济负担,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时,公司本身也增强了自身的竞争力,在对外经济交流中也能抵御更多的经济危机的冲击,因此,完善我国的公司法人结构势在必行,具体来讲,主要是处理好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执行机构的关系,使三者利益能够都得到合理分配,在此基础上增加董事会义务,确保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保护,同时增加经理层的职权以及监事会的监督权,扩大监事会成员来源范围,规范监事会成员的生产方式,通过政府任命并直接对公司各个股东负责,使其职权都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只有这些问题能够得到根本解决,我国的公司才能更加高效的发展。

关键词法人结构社会公平效率改革

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公司的发展日益成熟,在外来经济的影响下,公司内部结构形式也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改变,公司的经营者在随着经济发展的同时在对其自身进行着改变以期能适应新的经济形式,而随着企业内部经营方式的更新,一些新的问题也随之产生:一些公司因为企业法人内部结构调整不当濒临破产,一些上市公司经常因为其内部的失误从而使公司上市失败,造成这些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出现了问题,或是董事会功能缺失,或是执行能力落不到实处,产生的结果则直接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尤其是对于一些掌握了国家经济命脉的大型国有企业,则产生效果直接影响着我国的经济发展,为了实公司结构的合理运营、有秩序地发展、抹掉负面因素、促进我国经济的平稳发展与稳固改革开放的成果,对此,我国不断对《公司法》进行修订,新的《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实施,其中对旧公司法在公司股东在重大决策参权、股份转让权和责任约束机制等方面进行了重新的划分,但这只是完善我国现代公司制度的开始,中间还有很多问题并没有明确给出概念,我们还应该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管理企业的经验来为我国的现代化企业制度做出更完美的方案。对此,我国法学界一直在对于此进行讨论,并已经成为当前的热点问题,在这种背景下,探讨我国公司法的结构治理,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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