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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试行) 农村宅基地补偿办法

庆阳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试行)

庆阳市财政局

庆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庆阳市卫生局

庆市财社(2010)29号

关于印发《庆阳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局、人事劳动保障局、卫生局:

现将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制定的《庆阳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九日

庆阳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和《庆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精神,积极稳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综合改革,确保投入建机制,投入促改革,提高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偿原则

(一)严格区域规划,科学配置资源。在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建设规模、设备配置、人员数量和技术构成标准的基础上给予补偿。

(二)推进综合改革,完善运行机制。协同推进人事制度、药物制度、分配制度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建立以定编定岗、全员聘用、绩效考核、综合补偿为基础的运行机制。

(三)核定任务收支、强化绩效考核。统筹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人口、地理位置以及服务工作质量、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经考核后,对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因实行基本药物制度造成的经常性收支差额,分类给予补偿,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拓宽补偿渠道,健全监管体制。除财政补助外,要通过医保基金、采取购买服务等多渠道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进行补偿,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费用的合理分担机制。强化对政府卫生投入、医疗保障基金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监管。

(五)实行以奖代补,促进改革创新。建立工作奖惩制度,通过以奖代补资金,促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和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

二、补偿范围

第三条基本医疗服务补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以及诊疗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护理,提供急诊抢救和转诊转院等服务,主要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

第四条公共卫生服务补偿。

(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经考核后补偿;

(二)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承担县区卫生局委托开展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等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偿

第五条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因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及实行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而产生的经常性收支差额,在以财政补助为主的原则下,可根据县区实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采取购买服务等多渠道统筹安排,合理补偿。

第六条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村医在核定任务、绩效考核的基础上予以补助。

三、补偿方法

第七条核定任务。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所主要提供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机构服务能力、服务人数、近三年门(急)诊量和出院人次变动情

况核定;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服务人数和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和数量、质量要求核定。

第八条核定收支。

(一)收入及其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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