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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图书馆保障本库 图书馆服务的法律保障

当前,图书馆事业发展迅猛,各地图书馆在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做出贡献的同时,其自身所存在的各种问题也日益突出,这些问题的出现,归根结底在于图书馆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为了更好的规范图书馆管理,以便为读者提供更高标准的图书服务,笔者从法律角度出发,探寻图书馆管理的有效途径,以实现图书馆事业的更好更快发展。

图书馆;读者权益;数字资源著作权

图书馆作为一种为大众提供读书服务的社会公益组织,在为读者提供图书服务的同时,还要处理与上级行政机关、图书公司以及读者等各方面关系。这些关系能否很好的处理涉及到图书馆的正常运行。所以,必须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则对这些关系加以确定及规制。但是,我国至今仍然没有一部完善的《公共图书馆法》。对于图书馆的法律保障,国家也已经认识到法律制定的必要性,因此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将《图书馆馆法》列为其中一项法律草案,并且《公共图书馆法》草案也已经向社会公布。所以,此时对图书馆服务法律保障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

1.我国图书馆服务的立法现状

我国较完整的图书馆立法是宣统元年(1909年)的“图书馆通行章程”,这部章程共有19条。这一章程的出现标志着我国古代私人所有的藏书楼成为公共图书馆的一部分,同时,这部法规第一次提到图书馆这一名称。根据这一法规的要求,京师图书馆以及各省图书馆相继成立,这也成为我国现代图书馆的雏形。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该法规在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史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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