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
一、关于“量刑明显不当”的法律规定及相关概念
(一)关于“量刑明显不当”的规定
现行法律法规有关刑事抗诉标准中的“量刑明显不当”的规定主要如下: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9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三)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第2条有关“刑事抗诉的范围”的规定:“
(一)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方面确有下列错误,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
1、刑事判决或裁定事实有错误,导致定性或者量刑明显不当的。
2、刑事判决或裁定采信证据有错误,导致定性或者量刑明显不当的。
(二)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方面确有下列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2、量刑错误,即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量刑明显不当的。主要包括:……认定法定量刑情节错误,导致未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或者量刑明显不当。”
《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操作规程》第340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部门应当提出抗诉的意见:
(一)原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采信证据确有错误。导致定性或者量刑明显不当:……
(二)原判决或裁定在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3、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量刑明显不当的:……(2)认定法定量刑情节错误,导致未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或者量刑明显不当……”
(二)与“量刑明显不当”相关的概念
在现行法律规定中,与“量刑明显不当”相关的概念有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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