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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法条应如何适用|专利法法条

本文通过对《专利法》第26条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指出上述两个法条的立法目的和侧重点的不同之处,并基于上述不同,进一步分析审查员在具体问题上的法条适用问题。

专利法经第三次修正后,将涉及权利要求书的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内容与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内容合并,现《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内容如下: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该条款对权利要求的实质性要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

一、规定了权利要求与说明书的关系,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二、规定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就是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简要,因此该条款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作为最常被引用的条款之一;也因此作为一名实审审查员,能否合理利用该条款来对权利要求进行审查是审查员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应重点关注的部分。然而笔者在审查工作中发现在对具体问题进行审查时,该条款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在适用时存在容易混淆的情况,下面就二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作出介绍的同时提出关于针对上述法条的法条适用问题的个人看法,望读者批评指正。

一、《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概念《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对此条款《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还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对此条款《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首先,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其次,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最后,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这是指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应当清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专利审查指南》对“必要技术特征”的解释是: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

二、《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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