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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企应把握强制许可机遇:把握时代机遇

2008年8月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目前,这部法律草案及草案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其中,涉及强制许可部分的修改应引起医药企业特别是有制造和出口能力医药企业的关注。

所谓强制许可,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定条件下做出的,允许具备条件的单位、个人实施他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许可。

在修正案(草案)中,拟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且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其专利权的行为经司法、行政程序确定为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需要给予申请人强制许可的。”

另外,修正案(草案)中还计划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在中国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下列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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