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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讲权利平等,何来社会公正 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利是指公民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的“哲学”编中集中谈了关于“平等”的问题。在写作前还做了“准备材料”,都收入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中。我反复阅读之后,觉得恩格斯的这些论说,对于认识当今社会有关平等与公正的问题依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的准备材料》中说:“平等是正义的表现,是完善的政治制度或社会制度的原则,这一观念完全是历史地产生的。”在《反杜林论》中表述为:“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作为近代以来的历史的产物的平等观念所说的“平等”,不是指作为人来说所具有的“某些共同点”的东西,也不是指特殊的某个领域或某一集团、阶层、阶级内部的平等,而是指“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也就是普遍的权利平等或平等权利。因此,所谓平等与公正的关系,或者说,“平等是正义的表现”,实际上是一个古代社会所没有的现代性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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