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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德银企关系模式比较及其对电力企业的启示] 政银企合作模式

现代银行体系是一个主要由银行与企业所构成的完整的有机体,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模式的形成是各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它们之间是相互作用,互相影响的。由于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存在着诸如文化背景、经济基础、发展战略等方面的各异,因而不同国家就形成了不同的银企关系模式。

1、日本银行主导型银企关系模式

日本的银企关系是一种被称为“主办银行”的银行与被称为“主向企业”的企业之间特有的交易规则和行为。这种特色的银企关系通常被称为银行主导型的银企关系。

日本银企关系的主要特征是:

(1)银行与企业密切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日本,由于日本证券市场二战后才兴起,因此,日本企业外部融资的主要方式是通过银行贷款,而不是通过证券市场融资。日本的主办银行用自我承担风险的方式向企业提供最大的份额的短期贷款,其提供的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约占主向企业总贷款的15%左右。此外,主办银行做为银团贷款的领袖,承担企业的国内外债券发行,并是债券所有者(企业)债券的托管人。债权债务关系成为日本银行和企业之间相互关系的重要特征。

(2)银行与企业稳定的股权关系

与英美国家的公司制企业不同,在日本企业的产权结构中,法人持股取代个人持股占据主导地位。80年代以来,日本法人持股的比率急剧上升,从1960年53.2%增加到1988年76.9%,而其中金融机构持股率为45.58%,个人持股率为22.37%1。

由于日本的主办银行通常具有最大债权人和最大股东的双重身份,因此,主办银行通常可以做到对企业的事前监督。做为最大的债权人,日本的主办银行通过企业的支付结算帐户,观察企业每天全部的结算款项的流入与流出,并分析客户企业财务状况,审查公司的重要投资计划。做为最大的股东,主办银行有权要求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公开详细的公司战略、经营情况,并在不满意的时候,向公司的董事会派遣干部。在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时,主办银行甚至可以利用“用手投票”机制,解散企业原内部经理人员而自行派遣董事,对企业进行改组或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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