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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失业保险科【四川泸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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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川人社发〔2011〕9号)的规定,为了强化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抗风险能力,确保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支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第三条在我市范围内实行统一失业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统一失业保险金计发办法,统一编制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统一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第四条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主管全市和县(区)的失业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发放和管理事务。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和支付

第五条缴费单位以本单位参保职工的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个人以本人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本人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

失业保险费率为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0.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4%。以后国家和省对费率有调整,按规定进行执行。

第六条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2〕69号)规定,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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