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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的权益保障机制研究] 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证人是知道有关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证人要如实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对于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并且查证属实之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由于证人当庭所做的证言与庭前证言笔录在证据能力上都不受明显的限制,法庭很少传召证人出庭作证,对大多数证人证言都是通过宣读证言笔录的方式进行法庭调查的。结果是多数证人不出庭作证,法庭实行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庭审方式,成为严重困扰我国刑事审判制度的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是重要的诉讼参与人,查证属实的证人证言作为定案根据,会直接决定犯罪嫌疑人的罪与非罪,所以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由于证人证言具有主观性,不管是目击证人、传言证人或者是专家证人,都有可能因为主体思想观念的变化、情绪的变化、意识表达体系等个人认知能力的差异,或在外界因素的影响下,导致证人证言在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程度方面发生变化。因此,各国司法机关都希望能够通过制度设计排除证人证言的主观差异性,保障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性。因此,只有充分的保障证人权益,才能够保障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性。不少国家通过专门的证人保护法,防止证人受到来自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他外在力量的干预。保证证人真实意志的自由表达:通过控辩双方在法庭对证人的询问、质证和辩论,保证证人证言最大程度的真实性与客观性:并以刑罚手段防止证人逃避作证义务或者作伪证,干扰正常的裁判。

2012年3月14日,我国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根据现实需要。结合2010年6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刑事诉讼中证人资质、证人证言的效力、证人出庭权益保障等问题做了详细的立法规范。

一、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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